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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一早餐店老板被捕,让米线增加香味,非法掺入有毒有害原料

信息来源:yuanliao.biz   时间: 2021-11-08  浏览次数:35

 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,然而近年来,总会有不良商家为了牟取暴利,在食品安全上铤而走险,以身试法。事发四川省盐边县,43岁李某竟在自家经营的米线汤料内加入罂粟果。2021年9月从法院获悉,骆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,被判处缓刑,并处罚金。

  

  骆某,男,1978年出生,籍贯四川省盐边县,汉族,初中文化,个体经商,户籍地四川省盐边县,现住四川省盐边县。骆某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,被依法执行取保候审。

 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,骆某在盐边县桐子林镇东环南路经营某某早餐店。案发当日骆某为了让米线增加香味,在米线汤料内加入两个罂粟果共同熬制。第二天上午10点左右,盐边县某局森林警察大队,与盐边县某某管理局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时,在骆某的早餐店内查获罂粟壳6枚,随后对骆某店内猪肉高汤进行了提取。20天后,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某某站检测,从猪肉汤内检出吗啡罂粟碱,出售的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,不符合国家标准。

  

  骆某的辩护律师提出,骆某是初犯,并在事后坦白事实,自愿认罪认罚,具有悔罪表现,希望能对骆某依法从轻处罚。

 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,骆某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,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,他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。但因为骆某是初犯,事后还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认罪认罚,可以从轻处罚。结合事件的犯罪事实及危害后果,可以对他适用缓刑。

  

  法院一审判决,骆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,并禁止骆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行为。扣押在案的罂粟壳6枚予以没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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